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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 是否合理合法?

煤泥烘干机 环保检测小马 2021-12-23 10:55:16 15080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关于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要求及《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九条理解问题的咨询请教”有关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内容:

我辖区内一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取得了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部分写明了部分污染物需采取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测,但该厂目前仍未进行联网。在该厂不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情况下,是否违反了《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九条款的规定,是否可以依据《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进行联网。另,个人对条例第十九条款的规定结合涉事厂的实际情况,理解为:虽该厂为简化管理,但在部分中自行监测部分要求其安装在线,该厂不进行联网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第十九条中“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上述理解是否合理、合法。还望省厅领导不吝赐教,十分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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